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5日15:00--2012年9月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立忠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81,627,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80,564,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63,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9%。
除李刚独立董事因公务委托冯亮独立董事、李贵学董事因公外出委托王学林董事出席会议外,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书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21日我公司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同意81,62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10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倩 黄剑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