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截至2016年3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产业化示范线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981.86万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之需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981.86万元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
独立董事:孙茂竹
宋晓刚
刘长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