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盈利本无可厚非,可是明明销售的产品不是顾客要求的品牌,为了赚钱竟然擅自伪造、涂改傍名牌,Z后不仅公司被判处罚金八万元,连法定代表人亦不能免责,被安徽省枞阳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鲁业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1年被告人鲁业军通过应聘就任安庆市融达机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后因其良好表现,该公司股东吴文君、林飞先后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人鲁业军,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但鲁业军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2009年至2012年,鲁业军通过不断的磋商、斡旋终于拿下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怀宁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国产轴承的订单业务,与三家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安庆市融达机电有限公司按照三家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清单上的品牌、型号等提供各种规格的轴承,其中包括瓦房店“ZWZ”轴承。后安庆市融达机电有限公司从别的公司购进各种规格的轴承,通过涂改或添加“ZWZ”商标的方式将上述购进的轴承假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ZWZ”品牌产品,销售给三家公司,销售金额总计为1744887.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安庆市融达机电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被告人鲁业军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安庆市融达机电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鲁业军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鲁业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鲁业军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中国网-中国视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