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许世栋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许世栋先生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许世栋先生的聘任,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孙茂竹
宋晓刚
刘长华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