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后,老王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一看,大吃一惊,他销售的货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我们一直诚信做生意,十几年了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接到法院传票感到莫名其妙。”“他这样告我们是没有道理的,轴承又不是我们生产的,我们只是做销售生意,但我们从来都是从正规的市场上拿的货,怎么会是假货呢?”老王来到法庭才知道,原来不止他一家销售商惹上了官司,看到八个和自己一样销售轴承的同行被传唤到了法院,大家忍不住义愤填膺,声称自己冤枉。
原来,去老王店里买轴承的两个人,一个是打假人员一个是公证人员,他们受雇于辽宁省一家著名的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的轴承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打假员先从老王等的店里,买来该公司注册品牌的轴承,寄回辽宁公司进行鉴定,认定结果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后,再以老王等销售商在轴承上冒用了辽宁公司轴承产品的注册图标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011年1月初,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零售商们向侵权品牌原告公司赔偿1-1.7万不等,原告撤回了起诉,九起侵权纠纷获得成功解决。
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提醒零售商们,随着经济的发展,厂家、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地提高,不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维权活动,打假维权的目的也从Z初的制止侵权转化为既要制止侵权,还要获取赔偿,维权的触角从生产商到批发商,现已延伸到零售商层面。为避免产生纠纷,零售商在进货时要多长个心眼。应从合法渠道进货,结算时要求销售商出具商业税务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收货合同和支付凭证,以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特别对那些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品,更要仔细确认,现在的高仿山寨货越来越多,做工也越来越像正版。
对于起诉的公司,法官也对他们进行了说明:生产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零售商虽不知道其所购买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但是说不出来源,拿不出票据,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手记:
盗版泛滥的情况正随着品牌意识的加强而逐渐离我们远去。未来的市场,那些经营山寨产品的企业,要么改走他路,要么逐渐萎缩。(慈溪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