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郭东曾在农机公司干过8年,颇有头脑的他瞅准商机辞职下海,2001年在威海成立了一家机电公司,主要销售轴承等机电产品;2005年又在洛阳成立了一家轴承公司,雇佣20多名员工开始生产轴承。名牌轴承与杂牌轴承售价相差很大,郭东便在牌子上动了脑筋。郭东与远房亲戚郭飞、郭永及聘请的董大路、刘军等人分工负责,将威海的机电公司作为基地,着手生产、销售伪劣假冒轴承。郭东负责组织货源、督导生产销售,郭飞、郭永负责接货、送货、联系客户,刘军负责威海地区的销售、维护客户。其销售的轴承一部分是董大路从河北临西轴承大世界等地组织采购的,一部分是郭东的洛阳轴承公司生产的,大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他们利用仿冒工具,包装盒、空白合格证,通过改换商标、改变型号的方式,冒充“哈尔滨”、“瓦房店”、“洛阳”等国内知名品牌及“哈瓦洛”等知名品牌轴承。
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他们将大批假冒伪劣轴承销往当地几家知名企业,销售数量共计约30万套,销售金额高达370余万元。由于伪劣轴承质量不达标,给企业的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侦查环节。针对刘军、董大永、郭飞、郭永等人的定性问题,办案检察官认真查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认为他们不是一般的生产工人,在犯罪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起到重要作用,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还指导公安机关就职务、酬劳、分工等方面及时固定证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