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发布时间:2015-09-30
  近期,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特来公司)发现,有轴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富特来公司许可,通过互联网及其他途径发布违法广告信息并销售仿冒富特来公司的专利产品,严重损害了富特来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富特来公司声明如下:

  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1月19日,富特来公司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5年3月25日,富特来公司同时获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一名称为:采煤机行走轮轴承,发明人:张建立,专利号:ZL 2014 2 0691219.6,该实用新型专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专利证书二名称为:采煤机行走轮轴承,发明人,张建立,专利号:ZL 2014 2 0691936.9,该实用新型专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希望声明之日起,假冒富特来专利产品的公司及个人立即停止销售富特来公司产品或者通过正规途径与富特来公司联系协商确定许可事宜,否则,富特来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行政责任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侵害专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河北富特来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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