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布时间:2014-02-28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14年2月12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与巨潮网站。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2月27日下午13:30

2、召开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丛红先生(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323,99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48%;其中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1%。外资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9,99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9.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孟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23,9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999,0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选举吴作先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323,9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反对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912,1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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