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美国商务部(DOC)终裁对我输美螺纹钢杆(俗称牙条)征收55.16%—206.00%的反倾销税,一度关闭了我市牙条对美出口的大门。为捍卫企业自身权益,我会动员企业积极参加行政复审,我会副会长单位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嘉兴新悦标准件有限公司、理事单位嘉善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等坚持不懈,每年参加美国的年度行政复审。2011年11月4日, DOC就本案做出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获得0.37%的微量税率,一度扫清了进入美国市场的阻碍。
根据美国1994年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DOC必须在发布反倾销税令满一年后,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反倾销税额。如果应诉商在连续三个复审年度中的复审终裁全部为零的,可向DOC申请反倾销豁免权。有鉴于此,尽管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税率很低,但仍得继续参加年度行政复审。
2011年5月27日, DOC就本案启动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同年11月9日,DOC就本案作出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摩根紧固件有限公司(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9.68%。在第2次裁决中,DOC在选择泰国为替代国,选择盘条、圆条钢的替代国价格和选择氢氯酸的替代国价格等做法的不合理,导致了兄弟标准件的税率从原来的0.37%直接飙升至19.68%。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就DOC在裁决中的不当做法将美国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到了美国贸易法院(USCIT)。原告认为,印度的人均国民收入为1340美元,而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为4260美元,两者相比有较大差距,从这点来说,DOC不选择印度为替代国是有依据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人均国民收入来确定替代国的选择是不正确的,应该考虑同行业实际工业产值等因素。而DOC认为以人均国民收入是衡量一国国民收入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Z佳选择,并认为印度在该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替代国的选择聚焦在菲律宾和泰国,Z终,美国选择泰国为替代国是因为泰国国内的生产和销售数据符合美国商务部对可比性的要求。
2014年2月6日,USCIT就本案作出判决,维持DOC驳回以印度为初裁替代国的动议,但驳回DOC以泰国为替代国的做法,同时要求DOC于2014年4月8日之前作出修改裁决。
(来源:浙江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