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法院开庭审理首起知识产权案

发布时间:2011-03-24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桐乡法院取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限以来首次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Z大的轴承生产企业,拥有多个包括1152952号“ZWZ”及184458号“ZWZ及图” 的轴承注册商标专用权。去年,他们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桐乡市东海机电有限设备公司正在经营销售标注该集团享有第1152952号“ZWZ” 或184458号“ZWZ及图”商标的轴承,于是,在公证员的陪同下花了四十块钱购买了两个该型号的轴承进行封存,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庭审中,原告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从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标有“ZWZ”商标的轴承,经鉴定并非原告生产,其包装盒正反面标注的“ZWZ”商标,及外包装上的标签贴纸、下面的六条弧线屠户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ZWZ”商标及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该轴承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这本来就是瓦房店轴承集团的货,这堆轴承,是企业1997年由公转私后留下的遗留物。过去轴承是全国分配的,当时这批型号的轴承分过来时,因为桐乡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器,所以没有用掉,一直流到现在。再退一步讲,即使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卖价才40几块钱,而原告主张要赔偿8万多,金额过高,缺乏依据,且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这些轴承是梧桐农机门市部销售,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索赔,而应向梧桐农机门市部索赔。
  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桐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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