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Z大的轴承生产企业,拥有多个包括1152952号“ZWZ”及184458号“ZWZ及图” 的轴承注册商标专用权。去年,他们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桐乡市东海机电有限设备公司正在经营销售标注该集团享有第1152952号“ZWZ” 或184458号“ZWZ及图”商标的轴承,于是,在公证员的陪同下花了四十块钱购买了两个该型号的轴承进行封存,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庭审中,原告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从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标有“ZWZ”商标的轴承,经鉴定并非原告生产,其包装盒正反面标注的“ZWZ”商标,及外包装上的标签贴纸、下面的六条弧线屠户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ZWZ”商标及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该轴承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被告桐乡市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这本来就是瓦房店轴承集团的货,这堆轴承,是企业1997年由公转私后留下的遗留物。过去轴承是全国分配的,当时这批型号的轴承分过来时,因为桐乡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器,所以没有用掉,一直流到现在。再退一步讲,即使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卖价才40几块钱,而原告主张要赔偿8万多,金额过高,缺乏依据,且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这些轴承是梧桐农机门市部销售,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索赔,而应向梧桐农机门市部索赔。
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桐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