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1日,西轴公司与平罗轴承公司签订《“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西轴公司许可平罗轴承公司使用“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许可使用期为1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因商标使用费纠纷,西轴公司将平罗轴承公司起诉到法院。2010年2月,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平罗轴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西轴公司商标使用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西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西轴公司两次给平罗轴承公司开具2005年商标使用费发票22张索要该费用。平罗轴承公司抗辩200万元已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在账务上作了处理,有双方记账凭证予以证明。但在提交证据时,平罗轴承公司对于鉴定机构作出200万元未支付的鉴定结果未提出合理的反驳理由,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辩已通过债务抵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改判西北轴承集团平罗轴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共计215万元。(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