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 轴承公司经理被判10年

发布时间:2010-11-12
案件一波三折一审判决遭质疑
  徐州9家空壳公司为牟取暴利,在8个月内向宁夏一家进口轴承公司虚开491万余元增值税发票。今年9月,轴承公司经理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日,对这起已历经3次开庭审理的案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公开审理,胡某当庭作无罪辩护。
  今年30岁的胡某是宁夏某进口轴承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经营的瑞典品牌轴承从上海等地进货后,销往区内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该公司通过他人从徐州9家物资公司进货,对方为胡某开具了55份增值税发票,共计491万余元。后经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该轴承公司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胡某补缴了税款87万元,缴纳罚款35万元及滞纳金十余万元。据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与出货的徐州9家公司在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了犯罪。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09年9月8日,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胡某不服判决上诉,同年12月17日,银川市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今年3月,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再次对胡某作出有罪判决。
  在11日的法庭上,胡某的辩护人指出,因轴承公司进货的渠道是送货上门,胡某接货后出具收据,对方则向其交付了涉案的55份发票。其间,胡某分4次支付了189万余元的货款,由此可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货物交易。胡某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涉案的55份发票有问题,更不知道徐州的9家公司是空壳公司。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对自己的有罪判决是不成立的。经过二审期间的调查取证,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也表示从现有证据上来看,一审对胡某犯罪事实的部分认定并不确实、充分。法庭宣布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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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银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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