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没收违法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吴某销售的标有“NSK”“INA”和“FAG”品牌的轴承座,涉嫌假冒“NSK”“INA”和“FA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商标持有人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仓储带有“NSK”“FAG”和“INA”等系列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提升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维权的认知,增强商家遵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摘自:大众网)